
場地設施使用規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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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場地設施租用者在公開發佈、宣傳、推廣或刊登廣告推廣其活動時,不得直接或間接以通善壇或通善教育中心名義使用,或令人相信該等活動與通善壇或通善教育中心有任何的關係或聯繫。 2, 場地設施租用者須於使用場地設施當日出示租用場地設施之〈收據〉。 3,
場地設施之使用須與申請表格內列明之使用目的相符,並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 4,
場地設施租用者有責任採取一切必須及適合的措施,確保所有使用的場地均不得超越指定人數上限。 5,
場地設施租用者只可使用場地所提供或已申請的設備及設施,並有責任在使用後還原所有設備及設施至原來的狀態。場地設施租用者應小心及正確使用相關設備及設施,不得變更、改裝、加裝或/及外置任何物件。 6,
場地設施租用者如在場地內之地板、牆身、天花等地方加裝物件而導致任何污漬或損壞,均須負責賠償。 7,
一切由場地設施租用者、其代表、僱員、代理或邀請者對中心內任何設施及器材所造成損失或損壞,均由場地設施租用者負責。場地設施租用者須向中心支付一切維修或/及更換的費用。 8,
未經中心事前書面許可,場地設施租用者不得使用租用場地以外空間,如走廊、樓梯、大堂等。如因場地設施租用者在未經許可下使用而導致任何損壞或遺失,場地設施租用者均須負責賠償。 9,
場地設施租用者須在交還場地前將全部所屬物件,包括裝飾、宣傳及包裝物品搬走。如發現上述物品,中心有權將物品丟棄或暫存,並向場地設施租用者徵收所須費用。 10,
未經中心書面許可,場地設施租用者不得在場地或以外空間如走廊、樓梯、大堂等售賣貨物、服務及進行任何形式的現金交易。 11,
場地設施租用者有責任為場地內舉辦的活動及參加者購買適合的保險,包括第三者保險等。場地使用者在場發生任何意外、損傷或物品損失,本中心概不負責。 12,
中心範圍內不准飲食,場地設施租用者如需於場地內安排餐飲服務需向中心申請,中心按情況徵收額外清潔費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致電 3105 0780與中心職員聯絡。 13,
如服務設施租用者違反〈場地設施使用規條〉,中心保留一切權利,可在場地設施使用期間終止其活動,已繳交的所有費用則不會退還。 14, 本中心保留〈場地設施使用規條〉的修改權和最終解釋權。










